安全生产曝光台(四)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4-000014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安全生产曝光台(四) |
案例: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许家湖镇执法人员到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车间1台包装机控制开关、踏板开关为非防爆型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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