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二)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4-000012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安全生产曝光台(二) |
2024年4月28日,经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公司未办理危险作业票就令外来施工队伍人员在原料罐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该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31号第1档,决定给予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作业,受限空间存在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进入受限空间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票,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票内所列安全措施,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要条件。受限空间作业不开具作业票,则无法确认受限空间内与其连通的其他设施是否断开,无法知晓其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组分,也就无法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并对危险作业票进行现场查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作业的,将依法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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