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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1月)

索  引  号: yishuibmfwrx/2022-000015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便民服务热线 发布日期: 2022-01-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1月)

沂水县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1月)

部门序号

项目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中央立项(47项)

1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沂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沂发改〔2019〕122号沂发改〔2021〕117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实行“优质园+”办园模式,建立起对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的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可在相应类别和区域幼儿园收费基础上上浮20%。

(1)省实验幼儿园保教费

中心城区内385元/月/生,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和农村范围内310元/月/生

(2)省一类幼儿园保教费

中心城区内325元/月/生,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和农村范围内260元/月/生

(3)省二类幼儿园保教费

中心城区内265元/月/生,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和农村范围内210元/月/生

(4)省三类幼儿园保教费

中心城区内205元/月/生,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和农村范围内160元/月/生

2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临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6〕53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临发改成本〔2022〕28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1)学费

每生每学期省重点(含省规范化)800元,城市高中500元,农村高中300元


(2)住宿费

高中普通学生宿舍,城市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含水电费)。

实行公寓化管理的高中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

3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





(1)职业高中

《临沂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临价费发〔2018〕135号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

中等职业学校

职高班学生

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城市70元,农村50元


(2)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

《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

鲁价费发[2011]64号

中等职业学校

职业、普通中专班及技工学校学生

每生每学年,普通宿舍最高500元,公寓A类600元、B类800元、C类1000元、D类1200元


6

公安部门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①居留许可

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1500元/人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④出入境证

缴入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100元/证


⑤旅行证

缴入国库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50元/证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60元;加页、合订、延期每项次20元

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及补发、换发

缴入国库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4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352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的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①居民户口簿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函〔2018〕6号

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本

②户口迁移证件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鲁财综(2018)61号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①居民身份证换领二代证

每证2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首次申领自2018年4月1日 起免除工本费

②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证

每证40元


③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乘机临时身份证)

每证10元


7

民政部门

殡葬收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施意见》《沂水县物价局、沂水县财政局、沂水县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县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水县财政局、沂水县民政局关于全县殡葬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沂发〔2017〕12号沂价字〔2018〕5号沂发改[2021]46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对以下对象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存放(3天)、火化、骨灰寄存(1年)、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等6项殡葬服务项目:1、具有沂水户籍的居民;2、尚未登记我县户口的婴儿及我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3、在我县救助管理机构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4、驻沂水部队现役军人;5、驻沂水大中专院校非沂水户籍的学生;6、沂水县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沂水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一、火化



1、高档炉火化费

不超过600元/具

7岁以下儿童减半

二、遗体接运



1、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

120元/具(20公里以内

超过20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购车款40万以下的普通灵车。

2、抬尸费

30元/具

馆内

3、消毒费

40元/具

含车辆和尸体消毒

三、遗体存放

6元/具.小时

含冷藏

四、骨灰存放



1、普通木质骨灰架(未封闭和半封闭)

30元/盒.年

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普通木质骨灰架(全封闭)

40元/盒.年

3、铝合金等高档架

60元/盒.年

9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财税〔2014〕77号,2019年第76号公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土地闲置费

缴入国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2019年第76号,国土资源部令53号

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的使用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8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收取。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3、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耕地开垦费

缴入国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中发〔2017〕4号财税〔2014〕77号,2019年第76号公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或个人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⑴基本农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⑵一般耕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污水处理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沂水县物价局关于推进实施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沂价字(2016)38号

水利局及水务公司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方,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1.20元/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道路挖掘修复费



(1)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00元每平方米


(2)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400元每平方米


(3)条(料)石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4)彩色沥青路面

520元每平方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6)彩色方砖

215元每平方米


(7)人行步道方砖

200元每平方米


(8)砂石路面

90元每平方米


2、城市道路占道费

《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11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山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14〕7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价费发〔2017〕58号,鲁财税〔2020〕17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税务机关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占地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挖田方不足1000立方米正常每平方米1.2元;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每平方米0.1元。

2021年5月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简易低风险项目)标准由每平方1.2元降为0.1元。

12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对小微企业免征

13

卫生健康部门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税〔2016〕14号,鲁发改成本(2021)285号,鲁财税(2020)3号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类疫苗接种者或监护人

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每剂次22元。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20〕17号鲁财税〔2020〕22号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14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国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鲁财综〔2016〕7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鲁发改成本〔2021〕1074

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以上

每平方米1800元

自2021年5月20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 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2)6B级以上

每平方米600元

15

法院

诉讼费

缴入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⑦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⑵申请费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50-500元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400元


⑦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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