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3-000009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
1、申请条件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未变更过法人,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
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的,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所需材料
创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财务报表(上一年度、上一季度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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