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2-000004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46号)规定,对依法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依法参保企业,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上限从60%提至90%。政策执行范围在原来基础上扩展至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该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精准发放。如果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没有收到该补贴,可致电沂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2239607、15266688930.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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