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实施范围、申领条件和程序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2-000035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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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实施范围、申领条件和程序 |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设定依据: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1.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2.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三)申请条件
1.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2.申请补贴时近12个月企业财务报表;
(五)办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柜员窗口01-10号窗口(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柜员窗口01-10号窗口)
(六)办理机构: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指导科
(七)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1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话:0539-225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