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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67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沂水县公安局户政科

二、咨询电话:0539-2274671

三、办理事项: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公民的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市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申报。

(五)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公安机关根据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六)公民民族成份在户口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更正,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四、材料清单:

变更更正民族: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限正常变更民族的)

3、派出所综合调查意见、原始户籍档案等材料。(限因公安机关失误造成民族错报、错登情况更正的)

五、其他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派出所审查原件,如需留存复印件存档的,由派出所负责复印或扫描,不需当事人提供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0539-2274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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