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姓氏)变更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67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姓名(姓氏)变更 |
一、受理部门:沂水县公安局户政科
二、咨询电话:0539-2274671
三、办理事项:姓名(姓氏)变更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亲生父母共同协商一致申请。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父(或母)和继母(或继父)协商同意后,应该征得本人同意;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一)公民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5、具有故意隐瞒或者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的。
6、其它不宜变更的情形。
(二)发现公民故意隐瞒事实、存在不允许变更变更姓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变更前的姓名。公民曾用名填写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四、材料清单:
(一)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二)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五、其他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派出所审查原件,如需留存复印件存档的,由派出所负责复印或扫描,不需当事人提供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0539-2274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