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港澳台居民)申请居住证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66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流动人口(港澳台居民)申请居住证 |
一、受理部门:沂水县公安局户政科
二、咨询电话:0539-2274671
三、办理事项:流动人口(港澳台居民)申请居住证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已居住半年以上(或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四、材料清单:
(一)内地居民办理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居住(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合法稳定就业(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或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二)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仅限港澳居民);
2、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限台湾居民);
3、合法稳定居住(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合法稳定就业(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或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五、其他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派出所审查原件,如需留存复印件存档的,由派出所负责复印或扫描,不需当事人提供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普通公民10个工作日,港澳台居民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0539-2274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