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租房)居住迁入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68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购房(租房)居住迁入 |
一、受理部门:沂水县公安局户政科
二、咨询电话:0539-2274671
三、办理事项:购房(租房)居住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在沂水县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且实际居住,可申请本人及同住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在城镇地区,居民租赁属于住宅用途的房屋,且实际居住,并通过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产权人户口未落在该房屋地址,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租房人及同住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租赁房屋地址落户。
公民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城镇户口空挂人员,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受理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属于城镇空挂户口、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等情况。
四、材料清单:
(一)城镇购房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二)城镇租房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三)农村有房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
3、村居接收户口介绍信。
五、其他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派出所审查原件,如需留存复印件存档的,由派出所负责复印或扫描,不需当事人提供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0539-2274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