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户口登记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68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出生户口登记 |
受理部门:县公安局户政科
咨询电话:0539-2274671
出生登记:
出生后在中国境内定居,未取得其他国家或港澳台身份的新生儿,经父母协商一致的,可随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限父母双方属于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华侨)或其他亲属(限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有抚养权、监护权的)在沂水县登记常住户口。
材料清单: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书(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国外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本;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有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限父母双方属于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有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的父子母子关系情况)
父母双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者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明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等)
其他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派出所审查原件,如需留存复印件存档的,由派出所负责复印或扫描,不需当事人提供复印件。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539-2274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