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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户口登记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68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2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出生户口登记

受理部门:县公安局户政科

咨询电话:0539-2274671

出生登记:

出生后在中国境内定居,未取得其他国家或港澳台身份的新生儿,经父母协商一致的,可随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限父母双方属于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华侨)或其他亲属(限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有抚养权、监护权的)在沂水县登记常住户口。

材料清单: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书(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国外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本;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有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限父母双方属于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有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的父子母子关系情况)

父母双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者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明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等)

其他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派出所审查原件,如需留存复印件存档的,由派出所负责复印或扫描,不需当事人提供复印件。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539-2274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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