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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十不要”“十不准”“十严禁”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4-000004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森林防火“十不要”“十不准”“十严禁”

森林防火“十不要”

一、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六、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八、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地边杂草;

二、不准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香、放鞭炮;

三、不准在林区吸烟;

四、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

五、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六、不准炼山造林;

七、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

八、不准见火不报、不救;

九、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十、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十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 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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