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曝光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3-000007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重大事故隐患曝光 |
2023年8月21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该企业上述行为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1万元、对企业安全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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