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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四类安全生产高风险预警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0-000011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1-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1-28
标       题: 年底四类安全生产高风险预警

为加强年底安全风险防范,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重点,根据典型事故特点和事故企业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应急管理部日前通报了四类生产安全高风险项目企业,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管检查中要重点关注。

一是屡次受到各类行政处罚的企业。今年以来煤矿11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所有事故企业均存在屡次违法违规问题,并多次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部分企业在监管部门多次执法、督办的情况下敷衍整改,甚至弄虚作假。近期山西朔州“11·11”透水事故企业,于2017年曾因原煤露天堆放被环保部门罚款8万元。浙江温岭“6·13”重大事故企业先后于2016、2017、2018年因11次违法行为受到交通部门行政处罚,但并未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最终酿成事故。
   二是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的生产和施工项目。近三年建筑业7起重大事故中,有6起都涉及到违法发包、转包问题,此外近年来一些工贸企业技改项目也存在违法发包问题,中介机构在为相关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存在转包现象。福建泉州“3·7”欣佳酒店坍塌事故企业、2019年河北衡水“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施工单位、2019年云南临沧高速公路安石隧道“11·26”涌水突泥事故勘察单位,均存在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以包代管等问题。
   三是新成立小微企业或新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新成立或新建成投产项目企业在人员队伍、设备设施、生产运营等方面需要磨合,小微企业和新项目往往不易受到监管部门关注,一旦管理松懈、疏于监管,极易发生事故。近期河北石家庄“11·12”火灾事故企业、广东中山“11·13”火灾事故企业,均成立于2017年,前者为个体工商户、后者为个人独资小微企业。
   四是实际负责人与名义负责人不一致的项目企业。一些企业在主要负责人上弄虚作假、逃避监管 “偷梁换柱”,人为造成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主体责任难以落实。2019年江苏响水“3·21”事故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因曾犯罪判刑不具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采取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2019年河北衡水“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系挂靠人员,实际不在现场执业。
   应急管理部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深刻分析和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监管检查,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要强化检查执法,对屡次受到各类行政处罚的企业重点监管,重拳“打非治违”,精准科学监管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要加强生产施工项目安全监管,重点检查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等问题,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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