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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3-0000046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4-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遵守本规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等组织,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公私分明,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一般执法规定

第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具备公共法律知识和应急管理专业法律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件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执法装备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两名以上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提高执法公信力。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合法规范。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章  特别执法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期限、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听证等职责。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时,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采取按照执法计划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严格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如实记录、依法处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通过音像设备开展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和执法需要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时,一般不得查封扣押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有需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办案平台、移动执法程序或者其他具有定位功能的执法装备从事执法活动时,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关闭相关设备的定位功能。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仪容仪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或者参照执行公务员仪表风纪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按照不同季节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在执法过程中统一使用规范用语。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

第五章  廉洁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坚定理想信念,秉持公正之心,恪守廉洁办案。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作出廉政执法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三十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得隐瞒、包庇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开脱说情。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抓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每年组织开展执法行为规范教育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贯彻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尽职免责情形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探索、担当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或者在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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