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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全市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7-11-2017-00003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安监发〔2017〕47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7-11
标       题: 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全市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办、沂城街道安监办、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安监办、沂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临沂市安监局《全市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所有相关企业,并结合《关于印发沂水县烟花爆竹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沂安办发〔2017〕52号)和《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异地执法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的通知》(沂安监发〔2017〕4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全市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  

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1771号)要求,结合《临沂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临安发〔201714号)安排,制定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重中之重,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和生产现场,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法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基层,抓实抓细抓到位,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攻坚治理范围
    全市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经营等领
域。  

三、时间安排  

从现在开始,到9月底结束。  

四、攻坚治理重点内容  

(一)粉尘涉爆领域。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或存在
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是否与其他建(构)筑物隔离或分离,防火间距和防雷电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粉爆场所作业所用电气设备、盛装起电粉尘的器具、输送粉尘的管道(带)、金属管道连接处等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弧、电火花、摩擦碰撞火花以及静电的产生。是否按生产工艺分区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是否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及粉尘特性选择除尘设备,除尘设备是否按相关技术规范装设专用泄爆口、泄爆装置。除尘系统设计管道与管网是否合理设置防止粉尘积聚措施,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及粉尘特性,选择合适的粉尘回收、处置措施和方法,是否定期对除尘系统进行维护保养。积聚爆炸性粉尘的生产车间、储存室等是否及时清扫,清扫粉尘时是否采用负压方式,是否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墙面、地面、横梁、天花板吊顶,设备、管道的水平表面、支腿、管箍等,以及其他不易清扫的隐蔽面上的粉尘。粉爆场所进行检维修作业前,是否完全停止生产系统,故障处理及检维修需动火时,动火作业是否执行审批制度,取得相应动火证,清除动火区域可燃粉尘,是否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隔离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二)涉氨制冷领域。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生产区内是否设置员工宿舍,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内是否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冷库库房内是否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液氨管线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的,是否整改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各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警示(指示)标志、检测报警装置、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保证完好适用。快速冻结装置(螺旋、平板速冻机等)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是否将快速冻结装置的集管等事故易发部件移至车间外,避开人员密集区。是否将集管和支管更换为低温下耐冲击性更高的锰钢、不锈钢等材料。是否采用在调节站上安装压力表,在室外回气集管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措施。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所或者配电室、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等是否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要求实行防火隔离。机房内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机房门口是否安装洗眼器、淋洗器,以及人工启停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并按规范设置相应的围堰和事故水池。其他类型有消防给水系统条件的冷库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围堰和事故水池。冷库库区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置室外消火栓,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上方、快速冻结装置出入口处、速冻设备加工间内等重要部位是否设置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制冷机房控制室和加工间、包装间等生产场所是否设置氨泄漏声/光报警装置氨气浓度检测信号是否与事故排风系统、成套冻结装置自动停止运行等实现安全联锁。是否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风向标作业现场是否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氨制冷机房是否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隔离式防护服。
    (三)金属冶炼领域。存有煤气作业的企业是否明确专门
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防护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防护人员每班是否不少于2名。企业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是否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煤气加压、抽气、鼓风、除尘、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各类燃烧器是否安装可靠的隔断装置。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携带便携式报警仪,是否使用防爆工(器)具。带煤气作业是否办理了作业许可证,落实了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是否佩戴了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进行作业。企业是否存在交叉作业,是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是否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否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的情况下实施作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方面,是否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具(钩)、钢丝绳,盛装熔融金属的容器(设备)的耳轴等是否定期进行检验,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是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和采取隔热防护措施,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了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起重设备改造时,是否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保证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设施是否有防水措施,周围是否干燥,是否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是否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铸造前是否检查铸造井内安全水位,铸造机是否设置应急水源等。在停炉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是否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是否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放残铁前,是否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四)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冶金、建材、造纸、
酱腌菜生产企业和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是否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并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
    (五)烟花爆竹经营领域。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仓库存储产品和销售产品是否签订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未张贴流向登记条形码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仓库内外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仓库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储存,是否按规定堆放,是否存在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是否存在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按规定检测。消防器材和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批发企业是否存在积压的超标、过期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是确保安全生产稳定大局,为党的十九大创造安全稳定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务必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组织相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精干力量,逐企逐户全面排查。各县区要将百日攻坚治理行动与大快严集中行动、两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工贸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加强日常性安全管理和隐患自查自纠,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非法、不达标的企业要有序淘汰、关停并转,对有隐患的企业要即查即改,对内部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的企业要限时整改到位,对其它企业要加强警示教育,使各类企业始终处于有效的风险管控中。
    (三)严格执法监察。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
,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和隐患,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要按有关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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