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31-2018-00007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鲁安监发〔2018〕14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1-31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高全省安监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各市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
(转自山东省安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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