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5-29-2018-000021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安办发〔2018〕49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5-29 | ||
标 题: | 沂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50 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办发〔2018〕3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好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促进全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行动时间
从即日起到2018 年 7 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三、打击整治范围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行为。
四、重点内容
(一)非法生产领域
我县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加工半成品的都是非法生产行为。
(二)非法经营领域
1、无证、许可证过期、“一证多点”或超量、超范围经营,
以及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烟花爆竹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
关闭不到位的;
3、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的;
4、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半成品、原辅材料的;
5、经营礼花弹等 A、B 级产品,以及销售标识标牌不全、
包装不完整、无生产日期产品的。
(三)非法储存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
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
2、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未经审批、
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的;
3、超许可范围储存礼花弹等 A、B 级产品,以及标识标牌
不全、包装不完整、无生产日期产品的;
4、违法违规出租储存场所的;
5、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批发烟花爆竹,以
及跨区域经销烟花爆竹的。
(四)非法运输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
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运输的;
2、违规混入普货,经物流公司托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
及原辅材料的;
3、违规运输未粘贴流向标识码烟花爆竹产品的;
4、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配送烟花爆
竹产品的;
5、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包装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规定的。
(五)非法燃放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无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
燃放业务的;
2、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的;
3、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
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5 月底前),动员部署。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充分利用标语、专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打非”行动,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5 月 1 日-7 月 15 日),排查治理。
各乡镇政府组织公安、安监、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以社区、村(居)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排查过程中要建立台账,全面摸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基本情况。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对象,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联合执法,狠狠打击,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彻底捣毁非法违法地下产业链。
第三阶段(7 月下旬),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要将清理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名单及情况存档,明确监管责任,防止死灰复燃。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钉子户,反复检查,集中力量加大“打非”力度,确保打击到位。各部门要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提
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辖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增强“打非”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属地责任,抓紧制定“打非”工作方案,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安监、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做到执法有力、监管到位,严防企业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活动,确保我县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依规,强化惩处。每一起烟花爆竹非法行为,都要认真追查来源和产品购销渠道,彻查并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经济链条,同时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 号)规定,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动群众,齐抓共管。要动员全社会参与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有奖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案件线索,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