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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采取的现场措施有哪些?

索  引  号: 11-07-2017-00017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1-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1-07
标       题: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采取的现场措施有哪些?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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