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采取的现场措施有哪些?
索 引 号: | 11-07-2017-00017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11-07 | ||
标 题: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采取的现场措施有哪些?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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