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奖励制度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65584/2022-000017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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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奖励制度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报前文旅局尚未发现,后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先行给予200元的奖励,经调查后实施了行政处罚,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300元;举报安全生产较重违法行为的,奖励300元至600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8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
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5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8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8-10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以上奖励金额为税前数额。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上限。
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县文旅局或者其他县直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属于文旅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文旅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文旅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县文广旅局在接报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县文旅局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电话:2251641;举报信箱:whgzjb@163.com;信函举报地点: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华信国际政务大厅12楼1220室),邮编:276400。
第七条 县文旅局接到举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查实的举报,由县文旅局每年分两次适时集中进行奖励。县文旅局将通过录音电话与举报人(或举报人留下的联络方式)联系,通知奖励的发放方式。举报人需持有效证件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或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转账支付(经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经县文旅局主要领导同意后,领奖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举报人匿名举报不愿意按照本条规定方式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县文旅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账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在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县文旅局负责全县文旅系统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县文旅局查实的,县文旅局交办查实的以及由局属单位、派驻中队自行受理、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统一由县文旅局实施。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查处:
(一)发奖人员未留存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受理举报人员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沂水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