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65584/2023-000000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鲁司〔2021〕39号)等新修法律法规和文件,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文物、旅游领域)进一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调整后的裁量基准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至2025年1月14日。
附件:2022版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旅游文物领域)
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裁量标准 |
1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3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五)款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一般 | 第一次有违规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有违规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有违规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 | |||
4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有违规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发现有违规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现违规情形三次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情形特别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一般 | 首次发现违法情形的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6 |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般 | 第一次发现违法情形的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7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 | 第二次被发现的,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
严重 | 经反复查处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一般 | 警告 | |
9 |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且罚款最多1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一般 |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且罚款至少2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
严重 |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10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一般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经营的美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5 | 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6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以下规定:1.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2.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以下规定:1.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2.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3.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4.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未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3.艺术品图录;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9 |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1.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3.艺术品图录;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0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1.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未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2.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未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造成轻微影响的。 |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内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高于5000元低于10000元,造成一般影响的。 |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较大影响的;在学校、幼儿园周边擅自从事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10倍的罚款。 | |||
特重 | 触犯刑律的 | 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造成轻微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高于3000元不足5000元,造成一般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特重 | 触犯刑律的 | 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严重 | 经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或者同时违反2项以上规定或者其他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2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的 | 警告 |
一般 | 再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累计三次被查处的,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违法行为影响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一、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 | 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
严重 |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或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轻微 | 非网络游戏不超过3种 | 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非网络游戏3-10种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网络游戏10-20种或经营含国家禁止内容的非网络游戏1-2种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非网络游戏20种以上或经营含国家禁止内容的非网络游戏3种以上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2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占经营台数10%以下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文旅通”app扫码开屏上网的3名(含3名)以下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年度内有两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或者擅停占经营台数10%以上50%以下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文旅通”app扫码开屏上网的3名以上8名以下(含8名)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有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的或者擅自拆除或卸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或者一年内被查到3次(含3次)未按规定使用“文旅通”app扫码开屏上网;未按规定未按规定使用“文旅通”app扫码开屏上网8名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重 | 经反复查处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2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 | 第二次被发现的,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
严重 | 经反复查处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轻微 | 所涉及的计算机不超过10台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所涉及的计算机不超过50台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所涉及的计算机超过50台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3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轻微 | 初次检查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警告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检查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同时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3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文旅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轻微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含3名)以下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以上8名以下(含8名)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被查到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8名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至少30日 | |||
特重 | 经反复查处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以不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为手段接纳未成年人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3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轻微 | 初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警告 |
一般 | 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2次及以上的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3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住所、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较轻 | 首次发现并能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 | 第二次被发现的,并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被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经反复查处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3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严重 | 利用明火照明、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经公安机关警告罚款后拒不整改的;一年内发现3人以上吸烟者不予制止3次以上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3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严重 | 发生火灾、爆炸等问题或者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3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严重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3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严重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3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严重 | 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39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按要求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积极配合查处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并能积极配合查处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或不能积极配合查处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 |||
4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办理备案手续,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未办理备案手续,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罚款 | |||
41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轻微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在限期内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积极配合查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 |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不能积极配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轻微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在限期内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没有违法所得 |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罚款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积极配合查处,及时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较重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不能积极配合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法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不积极配合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一般 | 累计2次以上(含2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4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超过期限不足1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较轻 | 超过期限不足2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超过期限不足3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或产品含禁止内容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至20000元罚款 | |||
45 |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轻微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有相关违法情节 | 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较重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违法所得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4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较轻 | 积极配合,未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不配合查处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8000至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4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较轻 | 初次发现,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发现,认错态度较差并未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或累计2次以上发现,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48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变更经营项目未换发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特重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9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且拒不配合查处等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0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较轻 | 变更时间、地点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变更名称、场次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变更时间、地点、名称、场次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5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5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特重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3 | 营业性演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之一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7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发现后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现后未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现后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未向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给予警告,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国家、省级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县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国家、省级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县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以假唱欺骗观众 | 国家、省级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县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国家、省级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县级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 ||||
严重 | 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6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8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国家、省级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国家、省级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9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62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且拒不配合查处等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63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 |
64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特重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5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特重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6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7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公益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8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9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
一般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71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国家、省级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72 |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指出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 | 处1万至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处2万至3万元罚款 | |||
73 | 举办含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74 | 组织未成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不超过10万元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或者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
76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一般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77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 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一般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78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且及时自行纠正的 | 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30天但不足60天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60天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79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且及时自行纠正的, | 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30天但不足60天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60天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80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且及时自行纠正的, | 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30天但不足60天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60天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81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一般 | 情节轻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2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一般 | 情节轻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3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一般 | 情节轻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4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
一般 | 影响考试,情节轻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影响考试,情节较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考试,情节严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5 | 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一般 | 情节轻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山东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裁量标准 |
1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轻微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破坏历史风貌,尚未威胁文物安全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破坏历史风貌,威胁文物安全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破坏文物本体,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2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轻微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历史风貌较轻,可以立即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历史风貌,可以限期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历史风貌,部分无法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历史风貌,完全无法恢复,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3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轻微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轻微,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下 |
一般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较轻,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较重,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严重,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4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轻微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但可以立即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但可以限期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不能完全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无法恢复,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5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轻微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轻微,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较轻,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较重,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严重,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6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轻微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尚未破坏文物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但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不能全部恢复原状,或两次擅自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无法恢复原状或两次以上擅自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7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 |
8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轻微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9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轻微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10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轻微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等轻微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11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文物损失,但整改不到位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千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文物损失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二万元 | |||
12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取得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取得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严重 | 取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万元 | |||
13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轻微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能立即追回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取得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取得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严重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取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万元 | |||
14 | 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轻微 | 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且立即追回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取得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取得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严重 | 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取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万元 | |||
15 | 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轻微 | 挪用或侵占一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挪用或侵占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挪用或侵占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严重 | 挪用或侵占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万元 | |||
16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17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一般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等情节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等情节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有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18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 严重 | 违法经营数额超过100万元,或经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处罚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19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轻微 | 发现一件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或造成一件文物损失、流失等情节 | 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一般 | 发现一件以上三件以下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或造成一件以上三件以下文物损失、流失等情节 | 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发现三件以上五件以下文物拒不上交,或造成三件以上五件以下文物损失、流失等情节 | 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严重 | 发现五件以上文物拒不上交,或造成五件以上文物损失、流失,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罚款五万元 | |||
20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移交一件拣选文物等情节 | 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移交一件以上三件以下拣选文物等情节 | 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移交三件以上五件以下拣选文物等情节 | 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移交五件以上拣选文物,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罚款五万元 | |||
21 |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有法定行为,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等情节 | 吊销有关人员的相关从业资格 | |
22 |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文物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造成文物损失或安全事故等情节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 |
严重 | 文物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造成文物损失或安全事故,或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等情节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一般 | 文物景区有法定行为,未造成文物损失或安全事故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严重 | 文物景区有法定行为,造成文物损失或安全事故,或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等严重情节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
24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尚未破坏文物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文物破坏,但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文物破坏,不能全部恢复原状等情节 | 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文物破坏,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罚款五十万元 | |||
2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未造成文物损失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文物损失的,可以修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文物损失,不能完全修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多次从事该活动,造成文物损失,无法修复,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罚款 | |||
26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未造成文物损失等情节 | 警告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损失的,可以修复的 | 罚款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损失,不能完全修复等情节 | 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损失,无法修复,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罚款二万元 | |||
27 | 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 |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
一般 | 有法定行为,造成污染、破坏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水面水下设施、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等严重后果,但可以立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 |
较重 | 有法定行为,造成污染、破坏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水面水下设施、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等严重后果,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 | 撤销批准 | |||
严重 | 有法定行为,造成污染、破坏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水面水下设施、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等严重后果,无法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 | 撤销批准,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28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轻微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未破坏历史风貌和长城本体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尚未威胁文物安全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威胁文物安全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文物本体,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29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 轻微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破坏历史风貌较轻,可以立即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破坏历史风貌,可以限期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破坏历史风貌,无法全部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破坏历史风貌,完全无法恢复,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30 | 未采取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 轻微 | 未按规定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未破坏历史风貌和长城本体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按规定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尚未威胁文物安全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威胁文物安全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31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造成长城损坏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造成长城轻微损坏,可以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造成长城损坏,无法全部恢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造成长城损坏,完全无法恢复,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十万元 | |||
32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不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超过一个月未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超过三个月未改正,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十万元 | |||
33 |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34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 轻微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破坏长城,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破坏长城,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破坏长城,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破坏长城,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万元,对单位罚款五十万元 | |||
35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 轻微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破坏长城,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破坏长城,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破坏长城,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破坏长城,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万元,对单位罚款五十万元 | |||
36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 轻微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破坏长城,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破坏长城,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破坏长城,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破坏长城,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万元,对单位罚款五十万元 | |||
37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文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已及时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未破坏长城或破坏长城,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破坏长城,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破坏长城,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破坏长城,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万元,对单位罚款五十万元 | |||
38 |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 轻微 |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破坏长城,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警告 |
一般 |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破坏长城,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破坏长城,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严重 |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破坏长城,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 |||
39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 轻微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未破坏长城或破坏长城,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警告 |
一般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破坏长城,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破坏长城,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破坏长城,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 |||
40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一般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可以限期改正或消除影响,且没有违法所得等情节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有违法所得,但可以限期改正或消除影响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有违法所得,且无法限期改正或消除影响等情节,或有拒不改正、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41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一般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可以限期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等情节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有违法所得,但可以限期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有违法所得,且无法限期改正等情节,或有拒不改正、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42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 | 《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违反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等情节 | 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
43 | 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 轻微 | 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未造成文物损毁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造成文物损毁,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造成文物损毁,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造成文物损毁,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百万元 | |||
44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轻微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未造成文物损毁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造成文物损毁,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造成文物损毁,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造成文物损毁,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百万元 | |||
45 |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 轻微 | 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且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文物损毁,可以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46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但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并且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能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47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但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并且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能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48 |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 轻微 | 文物损毁轻微,可以立即抢救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文物损毁较轻,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文物损毁较重,不能完全抢救保护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文物损毁严重,无法抢救保护,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49 | 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文物损失,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文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度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文物损失,或导致工作无法开展,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50 | 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费用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影响工作进度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导致工作无法开展,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51 | 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但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并且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52 | 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但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尚未破坏历史风貌和文物本体,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有该违法行为,破坏历史风貌或文物本体,无法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53 |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对文物原貌改变轻微,可以立即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改变文物原貌,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改变文物原貌,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严重 | 改变文物原貌,无法恢复原状,或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54 | 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并且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两次从事该活动,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次从事该活动,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从事该活动,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5 | 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56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勘探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勘探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从事该行为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两次从事该行为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三次从事该行为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严重 | 三次以上从事该行为,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 |||
57 |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文物损失,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文物损失,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因该违法行为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损失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严重 | 因该违法行为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无法挽回损失,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 |||
58 | 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 轻微 | 造成文物损毁轻微,可以立即修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文物损毁较重,可以修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文物损毁较重,不能完全修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毁严重,无法修复,或者文物丢失,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 |||
59 | 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 轻微 | 有该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文物损失,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有该违法行为,造成文物损毁,可以修复,或者文物流失,可以追回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有该违法行为,造成文物损毁,不能完全修复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毁,无法修复或文物流失,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 |||
60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轻微 | 首次从事该活动;征集文物十件以下;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的 | 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 |
首次从事该活动,或征集文物十件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从事该行为,或征集文物十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次从事该行为,或征集文物二十件以上三十件以下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文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从事该行为,或征集文物三十件以上,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文物,并处五万元罚款 | |||
61 | 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从事该活动,未销售或拍卖等情节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两次从事该行为,已经销售或拍卖等情节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两次从事该行为,已经销售或拍卖等情节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从事该行为,已经销售或拍卖,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处五万元罚款 | |||
62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 | 轻微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未造成历史风貌破坏、文物损毁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警告或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造成历史风貌破坏,或文物损失轻微,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警告或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警告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造成历史风貌破坏、文物损毁,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造成历史风貌破坏、文物损毁,不能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 |||
63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的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的。 | 轻微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未造成历史风貌破坏、文物损毁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警告或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造成历史风貌破坏,或文物损失轻微,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警告或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警告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造成历史风貌破坏、文物损毁,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造成历史风貌破坏、文物损毁,不能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 |||
64 | 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 | 一般 | 首次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未造成严重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警告或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较重 | 两次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未造成严重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或实施该行为造成严重污染,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 |||
65 | 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 | 一般 | 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警告或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较重 | 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不能恢复原状,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 |||
66 | 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的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的。 | 一般 | 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可以立即改正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警告或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严重 | 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破坏历史风貌,无法立即改正,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67 | 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 |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 | 一般 | 可以立即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无法立即改正,或造成严重破坏后果无法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68 | 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过程中明显改变原状的 |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过程中明显改变原状的; | 一般 | 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破坏后果无法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69 | 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 |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 |
一般 | 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破坏后果无法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70 | 刻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配合检查,承诺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71 | 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一般 | 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2 | 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 |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 | 一般 | 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无法恢复原状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3 | 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的 |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配合检查,承诺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3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年内三次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4 |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年内三次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5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年内三次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6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年内三次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7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8 |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9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0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不合理的低价”“诱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三个情形应同时具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11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12 |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旅行社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13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轻微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14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轻微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15 |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轻微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16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或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涉及旅游者30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17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19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的 | 责令退还,处五百元罚款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责令退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退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20 | 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经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21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2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积极配合,未造成不良影响,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 |||
23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轻微 | 积极配合,未造成不良影响,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积极配合,未造成不良影响,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轻微 | 积极配合,未造成不良影响,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27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轻微 | 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旅游者30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轻微 | 年内初次被发现;未载明事项为1-3项的;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严重果;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未载明事项4-6项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载明事项6-9项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载明事项10项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轻微 | 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旅游者30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轻微 | 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旅游者30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轻微 | 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旅游者30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轻微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严重 | 涉及旅游者30人以上或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35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轻微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严重 | 涉及旅游者30人以上或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36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轻微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严重 | 涉及旅游者30人以上或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37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没有造成旅游者伤亡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旅游者1人伤亡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旅游者2人伤亡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旅游者3名伤亡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吊销导游证。 | |||
特别严重 | 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伤亡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38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一般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
一般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42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 |||
4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明确区分直接兜售特定物品的行为与推荐当地特产、特色旅游商品的行为)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处一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较重 | 年内三次发现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15日以上1月以下的行政处罚。 | |||
严重 | 年内三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 |||
45 |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6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一般 | 警告 | |
47 |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一般 | 撤销相关证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8 |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年内再次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50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51 | 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严重 | 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52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警告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游团队领队导游证。 | |||
53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
一般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下的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1个月以下。 |
较重 | 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1个月以上。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
54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
轻微 | 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两千元以下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导游证。 | |||
55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且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56 | 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
轻微 | 情节显著轻微且及时改正 | 警告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且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57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且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58 | 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 |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一般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现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一般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现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
一般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现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未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导致严重严重后果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 |||
63 |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65 | 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有一项义务未履行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有两项义务未履行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义务均未履行或者第二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6 |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未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有一项义务未履行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有两项义务未履行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义务均未履行或者第二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未进行动态管理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有少量信息的保存达不到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规定的保存时间要求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有大量信息的保存达不到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规定的保存时间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期满后所有信息的保存均达不到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规定的保存时间要求或者二次及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后、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8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9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 | 拒不改正,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涉及旅游者20人以上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
轻微 | 年内初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年内再次发现的 | 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