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65584/2022-000015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6-11-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意见》的相关要求,在本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构制内,主动加强同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推送辖区内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及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信息,向同级人民法院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推送至辖区内的旅游企业;要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通过升级改造系统或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星级宾馆饭店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接入“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要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要求,及时将被吊销导游证、领导证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公示机制,推动旅游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要建立完善旅游失信“黑名单”机制,按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大旅游绿营服务不良信息和旅游不文明信息的采集公示制度,并按要求逐级上报。要逐步健全旅游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完善旅游绿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健全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等旅游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
三、加强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文明办、宣传办、新闻办、文化广电等党政业务部门,将旅游诚信宣传纳入年度工作统筹安排、统一行动;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旅游行业文明诚信创新活动,树立旅游诚信典范,使行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旅游行业的自觉追求;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19”中国旅游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宣传日,在全行业深入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公益活动,突出旅游诚信主题,营造“人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形成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精神,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送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