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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附原文及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38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注 | 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附原文及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印发《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地区扎实有序推进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办法》加强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补充完善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制度要求,调整优化省级节能审查权限、强化节能审查服务指导等重点环节,并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地方和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办法》要求,切实发挥好节能审查能效源头把关作用,推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步伐。


《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 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 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 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4 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一步精简了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审查以节能相关政策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为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用能情况、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引导和推动项目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规划合理可行的能源管理机制,对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根据近年数据测算,通过开展节能审查,全国每年可节约能源超过700万吨标准煤。


二是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节能审查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为重要审查内容,指导和推动地方深入研判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区节能降碳形势的影响,有效发挥了节能审查的能效源头把关作用,促进能源要素逐步向能耗低、能效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流动和配置,切实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功能促进企业节能增效。节能审查“管”“服”一体,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节能服务。通过行业对标、专业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路线优化、工艺设备选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国内外可借鉴的先进适用经验做法,帮助项目单位通过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降本增效。


问:请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节能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发展,地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总的来看,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在落实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指导各地区高质量做好新形势下的节能审查工作,我们对原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请问《办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三是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前的《办法》共有18条内容,未分章节。修订后,《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问:请问如何抓好节能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

答:修订出台《办法》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地区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为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落地落实,《办法》对以下几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


一是加强工作统筹衔接。《办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有效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实际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本地区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特别是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衔接。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节能审查机关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办法》细化未批先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况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服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等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强调要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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