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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210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5-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沂征公告〔2019〕16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沂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及用途

1.位置及范围:龙家圈街道公家疃村、前埠子村内。

2.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家圈街道公家疃村、前埠子村。

3.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沂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评估公司根据丈量清点结果评估确定。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30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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