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1-000009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
标 题: | 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
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办事程序 | 申请审核—办结 |
条件 | 在山东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申报材料 |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3、残疾证 |
法律依据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全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电话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柜员1-6号窗口电话:15725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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