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2-000031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沂水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2021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22年6月底前,排查问题全面解决。
二、时间安排及整治要求
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工作于2022年6月底结束。整治工作对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镇居住区包括城镇商品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家属院、公寓楼等各类居住区,以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为界限,分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既有小区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三、整改措施
(一)体制机制建设方面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建立完善我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将县民政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由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业务科长任成员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履行好设施规划设计职责,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提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建部门要履行好督促建设和移交职责,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规定配建或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依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民政部门要履行好设施管理职责,对配建设施加强统一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对改变用途的依法责令整改或给予处罚;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修订工作,履行好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等手续审批办理工作。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养老设施配建方面
1.新建小区
(1)针对在建小区未规划养老服务设施问题。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对可以补充审批的,由住建部门督促开发商进行补充配建,对不能补充审批的,由住建部门协调物业用房或与周边小区共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建设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民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针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小区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住建部门通过协调物业用房或与周边小区共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建设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3)针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面积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住建部门通过协调小区内物业用房方式解决。配套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针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民政部门联合进行清查,督促开发、物业企业尽快清理,恢复养老设施功能,并将设施移交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民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5)针对后期新开发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问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履行好规划设计及审批职责,督促开发企业在小区内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既有小区
(1)针对既有小区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住建部门负责协调,通过调剂物业用房或多个小区共建一处等方式配套,配套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针对既有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配建面积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住建部门负责协调,通过调剂物业用房或多个小区共建一处等方式配套,配套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3)针对既有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解决。
(三)养老设施规划方面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聘请专业机构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10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修订,并根据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及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实施,为后期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提供规划依据。(责任单位: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改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方案要求,如实开展各项自查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符合实际,坚决杜绝虚报数据、瞒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坚持整改存量问题、遏制增量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改具体问题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存量问题按期清零。
(二)加强政策支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整合闲置土地和设施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政策,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强化督导调度。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并上报有关情况。民政部门要根据前期填报完成的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附件1、2),自9月份起,每月25日前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整改进展情况(附件3)报县工作专班;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前、2022年6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工作专班。
附件:1.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2.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
4.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5.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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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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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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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区 |
街道 |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小区建设进度(相应位置打√) |
小区 户数 (户数) |
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 |
是否已规划(相应位置打√) |
是否已配建(相应位置打√) |
是否达到配建面积(相应位置打√) |
是否已移交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相应位置打√) |
是否已正常运营(相应位置打√) |
配建形式 |
配建方式 |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 (平方米) |
配建设施产权归属方(相应位置打√) |
建成时间 |
移交时间 |
运营时间 |
运营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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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 |
已完成综合验收 |
已投入使用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新建 |
改建 |
购置 |
置换 |
租赁 |
其他(请注明具体类型) |
小区内单独配建 |
与其他小区统筹配建 |
依托现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统筹建设 |
其他(请注明具体类型) |
政府 |
建设单位 |
居委会 |
其他(请具体注明) |
是否为第三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相应位置打√) |
运营方名称 |
是否合格(相应位置打√) |
需要整改的问题(条目式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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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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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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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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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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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区 |
街道 |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小区住户 |
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规模 |
是否已配建(相应位置打√) |
是否达到配建面积(相应位置打√) |
是否已移交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相应位置打√) |
是否已正常运营(相应位置打√) |
配建形式 |
配建方式 |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 |
配建设施产权归属方(相应位置打√) |
建成时间 |
移交时间 |
运营时间 |
运营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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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新建 |
改建 |
购置 |
置换 |
租赁 |
其他(请注明具体类型) |
小区内单独配建 |
与其他小区统筹配建 |
依托现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统筹建设 |
其他(请注明具体类型) |
政府 |
建设单位 |
居委会 |
其他(请具体注明) |
是否为第三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相应位置打√) |
运营方名称 |
是否合格(相应位置打√) |
需要整改的问题(条目式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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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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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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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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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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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区 |
街道 |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类别 (新建小区/既有小区) |
小区住户(户数) |
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规模(平方米) |
经检查 |
整改措施 |
整改进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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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
责任人 |
完成 时限 |
具体整改推进情况 |
是否已完成整改(相应位置打√)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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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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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长:赵明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胡发贵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何长平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于华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王洪涛县民政局局长
党永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太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京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刘宝军沂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蔡玉根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军军道托镇镇长
李玉勇高桥镇镇长
庄建松马站镇镇长
张海勇杨庄镇镇长
耿春亮富官庄镇镇长
武玉亮圈里乡乡长
刘彦成沙沟镇镇长
刘涛诸葛镇镇长
王伟黄山铺镇镇长
吴琳璘崔家峪镇镇长
刘京锋夏蔚镇镇长
戚树峰高庄镇镇长
张在志泉庄镇镇长
李红伟院东头镇镇长
王增升许家湖镇镇长
刘涛四十里堡镇人大主席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王洪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5
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一、组成人员
侯天秀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明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
郭京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
张京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刘永志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恒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科长
刘坤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用地科科长
韩振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
开发服务室科长
武善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物业
服务室科长
刘雪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阚士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规划科科长
二、主要职责
部署和推动开展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强会商研究和指导检查,落实行动方案,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清查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