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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mzj2251582/2021-000004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民办函〔2019〕137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9-12-0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12-03
标       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民办函〔2019〕137号,2019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工作要求,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自愿性规范,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推广运用《指引》,结合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公开事项和工作要求,指导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服务质量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机构阳光服务,老年人自由选择,市场公平竞争,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附件: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行为。

二、公开内容

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事项主要包括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过程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等三类,各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公开事项。

(一)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法人登记情况、备案信息、相关资质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服务资源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可提供服务的老年人类型及床位数、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遵循的服务质量规范标准、相关从业人员数量、设施设备情况、接收捐赠或志愿信息等。

(三)服务质量管理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相关规章制度、意见反馈途径、相关服务质量检查记录等情况。

三、公开方式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及时更新。

1.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等方式公开信息,并告知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统一信息平台,为养老服务机构公开发布信息提供便利。

2.服务质量信息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事项,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涉及服务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与老年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向老年人做出重点提示和说明。

3.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前应履行内部程序,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对外公开,并做好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附: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

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目录

序 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方式(择其一)

公开对象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社会

特定群体

1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法人登记情况

●法人登记类型:工商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未经法人登记
●中文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2

备案信息

●是否备案
●备案机关

信息公开规定

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3

相关资质情况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有效执业证明: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独立设置或者内设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4

服务资源信息

可服务老年人类型及床位数

●身体自理情况:自理老年人、失能老年人
●普通床位数
●护理型床位数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5

服务资源信息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服务内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等规范的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等服务内容。
●服务方式:居家服务、社区服务、机构服务等。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6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预付型、周期性支付(月付、年付等)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7

服务质量规范标准

●国家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8

相关从业人员数量

●服务人员总数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情况:护理员、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人数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9

设施设备情况

●居室类型及数量:单人间、双人间等
●康复设备情况:康复室等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10

接收捐赠或志愿信息

●接收捐赠金额或具体物资

信息公开规定

自获取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11

服务质量管理信息

相关规章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信息公开规定

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12

意见反馈途径

●投诉电话、邮箱、意见箱等

信息公开规定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13

相关服务质量检查记录

●政府开展相关检查结果:消防安全检查、食品卫生检查等。

信息公开规定

自获取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养老服务机构

□书面或口头告知  ■内部公示栏
■统一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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