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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号)

索  引  号: yishuixmzj2251582/2021-000017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3-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3-19
标       题: 《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号)

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一)项目范围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二)补助条件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 10 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 5 年以上。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 20 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版)》等标准规范。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三)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 1)。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8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3000 元。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9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3500 元。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10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4000 元。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11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4500 元。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12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5000 元。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一)补助范围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二)补助条件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

老院)建设标准》(建标 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 号规定的 22 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 2)。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四)补助标准及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 70%补助资金,其余 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 8000 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 2400 元。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 9000 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 2700 元。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 10000 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 3000 元。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 11000 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 3300 元。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 12000 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 3600 元。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一)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 1 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 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 3)。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3.申报之日前 12 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四)奖补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 2400元、3600 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 200 元、300 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 1-5 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 0.8 倍、0.9 倍、1倍、1.1 倍、1.2 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 4、5 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一)奖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 1 年。

2. 符 合 《 城 镇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等 级 划 分 》( DB37/T2722 - 2015 )、《 农 村 幸 福 院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 1 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

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 90%以上。

(三)申报材料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 4)。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四)奖补标准及方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 12000 元、6000 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五、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一)奖补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二)奖补条件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 20 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三)申报材料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级奖补申请表(附件 5)。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级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四)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一)奖补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二)奖补条件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 1 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

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 3 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

(三)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 6)。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

(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四)奖补标准及方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 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一)奖补对象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二)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省级补助申请表(附件 7)。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四)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 3000 元、4000 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八、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一)补助对象省民政厅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二)培训和补助方式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省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 12 —九、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主动适应我省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养老服务重点难点堵点,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试点奖补资金,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打造示范样板,破解发展难题,引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十、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一)分级分类审批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由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1.省民政厅。(1)负责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2)负责院校设立养老专业奖补项目受理和审批、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实施工作;(3)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2.市级民政部门。(1)负责对县级初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审批;(2)负责市本级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3)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3.县级民政部门。(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2)负责对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进行审批。(二)规范高效推进各地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即时拨付、年底结算的原则,依托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审批,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1.预拨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于每年年初预拨补助资金。2.受理审批项目。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县级初审结果申报),于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3.进行备案结算。以市为单位,每年分别于 3 月底、6 月底、9 月底、11 月底,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形成汇总表(附件 8-14),进行资金审批情况备案,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每年 12 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备案情况予以结算。(三)明确部门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结算工作,提出资金预拨意见和分配方案,实施项目备案和省本级项目审批,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预算指标,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并配合做好省级资金结算等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审批项目权限,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审核拨付和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3 号)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完善省级补助项目审核的具体办法,开展省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四)明确有关工作1.各地要严格落实项目及时受理和审批、即时拨付和定期备案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禁年底集中突击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纳入补助项目和奖补人员应全部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有关模块,并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模块进行申请审批。

2.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根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和床位总量,分别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 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 年版)等有关标准确定。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30 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省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3.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利用现有法人资格进行备案,并使用医疗机构相关手续申领有关补贴。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4.各地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的监督检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入住老年人的身体能力评估工作,一经发现通过虚报老年人数、弄虚作假提高老年人护理等级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5.各地要加强对敬老院的统筹规划,推动敬老院从“一镇一院”向“县级和区域敬老院”转型,对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项目要对照 22 项基础改造指标进行验收,对硬件设施差、不具备改造价值的逐步撤并关停,不得纳入省级补助范围。6.对省级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对省级已补助的普通型养老机构项目,经改造升级为护理型养老机构的,不在本方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范围内。7.对 2020 年底前已经纳入补助范围的普通型养老机构在建项目,2021 年 11 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由市或县统一委托,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各地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评估存在问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和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登记注册机关。9.除院校设立养老专业奖补项目、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外,本方案涉及的其他项目不适用于青岛市。本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4 月 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其中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执行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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