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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mzj2251582/2020-000024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12-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2-18
标       题: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沂水县民政局沂水县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沂民字〔2019〕2号

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

根据《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18〕98 号)文件要求,将对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为确保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6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对60-79 岁、80-89 岁、9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 80 元、100 元、200 元,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 号)文件规定补助。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

保家庭收入。

二、申办程序

由乡镇从低保数据中筛选后,向符合条件的老人收集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并填写《老年人补贴申请表》,由本人签字,乡镇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自批准当月起打卡发放补贴,享受补贴情况要长期公示。

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实施,保证不漏一人,并加强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沂水县民政局沂水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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