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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mzj2251582/2023-000036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7-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低保家庭

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2023年高考已进入录取阶段,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09〕113号),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受助对象。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教育部门沟通,全面掌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录取信息,按规定程序准确认定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受助对象,并将救助信息同步录入山东数字民政社会救助系统。

二、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各地对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对象,要按照规定标准于9月10日前及时足额给予一次性救助,确保每一名受助学生入学前领取的救助金不低于4000元。省级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结合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下拨结算。

三、做好信息备案工作。各地要注重做好救助信息反馈工作,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高考录取新生, 在领取救助金后,应按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 上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 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

四、做好与临时救助制度衔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做好支出型临时救助与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的制度衔接,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通过临时救助渠道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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