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206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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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22〕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我省2025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积极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推动、多元筹资,建立完善筹资、支付、监管及服务制度机制,实现各方责任共担、权利义务对等。坚持城乡一体、医护兼顾、公平适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口规模和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现制度稳健可持续。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分批次试点范围,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衔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保障需求。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试点市范围内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资金筹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确定筹资办法和筹资标准,通过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护理保障水平及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建立动态多元筹资机制。
(三)保障范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提供包括压疮护理、鼻饲管置换、翻身叩背排痰、清洁护理、协助进食等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费用保障。试点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
(四)服务模式。试点市根据居民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设置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模式,合理确定不同护理模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探索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纳入支付范围。
(五)待遇支付。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待遇支付水平原则上控制在70%,试点市可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模式,综合考虑筹资水平、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等因素,制定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并适当向困难群众倾斜。对异地长期居住且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按照参保地统筹区待遇标准执行,其在居住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情况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同时,要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内控风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定点服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标准及范围原则上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一致,并根据城乡居民需求和分布特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自身资源或通过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便利参保居民就近接受护理服务。省医保局制定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与管理评价规范等地方标准。试点市应按照评价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定点机构管理和履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技能规范、待遇支付以及质量评价等内容,加强定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质量保证金兑付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三)经办管理。按照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简化参保居民申请评估流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保障。试点市可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服务优势,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加强考核激励,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对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试点市,应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费(含成本和盈利),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3%左右,具体比例可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服务人数、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应符合银保监部门有关要求。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新技术应用,推动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
四、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市应将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民生工作研究部署,制定试点推进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推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基金支持。2022年度开展试点的市,上年度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23年度及以后开展试点的市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应不低于6个月,且上年度不存在收不抵支情况,确保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实施后,运行稳健可持续。
(三)扩宽筹资渠道。试点市应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统筹区年度筹资标准和筹资结构,扩宽筹资渠道,建立完善多元化筹资机制。
(四)完善管理措施。试点市应建立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协议评估准入、协议签订及考核激励办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及基金运行监管措施。
五、试点工作申报程序
(一)开展试点的市,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启动时间、实施步骤,确定筹资标准、筹资结构、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制定承办机构、定点机构的确定办法及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原则上首批试点市数量不低于全省统筹区的50%,各试点市可据此原则统筹安排以市或县(市、区)为试点单位开展工作,试点工作应县(市)、区兼顾,以县(市)为主,并制定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规划。
(二)此前已先期探索的市,要按本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试点政策方案,并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2022年度拟申请试点的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申报。试点市名单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会商备案后下发。2023年度及以后申请试点的市,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按以上程序申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高度重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绩效评价,防范运行风险,形成有价值、可推广的试点成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省医保局牵头负责全省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开展试点,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服务与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衔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残联组织负责做好残疾人康复、托养与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银保监部门按规定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监管工作,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协同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稳步发展。
(三)健全保障体系。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捐助等的补充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衔接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护理保障需求。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以农村幸福院等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把好事办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