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176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
鲁市监注函〔2022〕25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注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95号)要求,我省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省市场监管局已会同省税务局完成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系统开发,并于2021年底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程序。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相关信息将通过省市场监管局与省税务局的信息共享交换专线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于10天(自然日)内反馈异议信息。税务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其他未办结事项的;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等清税手续的。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业务协同,注意收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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