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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2-000000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07-11
标       题: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71号),结合我市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各县区按规定确定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时,继续沿用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年限等条件。

(二)在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其他年度欠费和滞纳金。

(三)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至50%后,对于此前已按30%返还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组织补发。对于已按2022年度政策享受稳岗返还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不再重复返还。

(四)市级将结合省厅提供的省级部门全省共享数据,落实企业划型。对于暂无法通过共享数据划型的,有关县区要主动与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获取企业最新划型情况;可先参考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时的划型信息,经企业确认后予以认定。对于暂无划型信息的新开户企业,可先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功能进行筛查,再依据工信、金融等部门有关划型规定,结合企业承诺予以认定,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应材料进行说明。

(五)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其中享受主体需确认的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基本信息不全等特殊情况,可由企业辅助说明。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各县区可汇总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市级联系市税务局获取缴费账户后统一反馈各县区。

二、关于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各县区按规定将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拓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金失业人员)时,对同一参保人员,不区分就业失业状态,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持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的不可重复申领补贴,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享受补贴的,不再对低级别证书再进行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实行全程网办,领金失业人员参照相关程序申领,省厅改造后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入口和功能,支持领金失业人员在线申领补贴,各县区做好落实工作。

(三)对于鲁人社发〔2022〕12号文件印发后申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发放;其中,办理领金失业人员技能补贴业务时,应审核其提出申请时的状态和条件。对于企业在职职工在2022年1月1日至鲁人社发〔2022〕12号文件印发前已提交申请,但因参保年限不足36个月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重新复核,对于申领时参保年限已满12个月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及时完成补发工作。

三、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各县区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时,具体经办工作仍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安排部署,快速推进落实,尽早释放各项助企惠民政策红利。要准确把握经办工作要求,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持续提升服务效能。要进一步拓展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多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和经办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各县区要做好落实,确保工作整体协调推进。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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