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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开展力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2-000007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6-0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开展力度的通知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开展力度的通知

临财金〔2021〕17号


市融资担保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加快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银担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好地促进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同融合,优化信贷结构,扩大信贷规模,市财政拟设立1000万元补偿资金,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的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管理。补偿资金为临时性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安排,金额暂定1000万元,委托临沂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集团”)设立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利息收益自动滚入补偿资金账户,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市融资担保集团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二、补偿范围。符合《临沂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金〔2020〕35号)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代偿补偿金的业务,贷款业务发生风险时,银行根据合作协议,按照约定比例履行其应承担分险责任。

三、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对银行不良率在3%以内(含)的部分实行分档补偿。其中,对不良率≤1%的部分,按照银行损失额(根据与原担机构合作约定的分险比例所承担的损失金额,不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及直担机构承担代偿责任,下同)的50%给予补偿;对于1%<不良率≤3%的部分,按照银行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不良率超过3%的部分,不予补偿。本通知所称不良率计算公式为:不良率=当年累计发生损失的贷款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累计备案的贷款业务金额,不同于银行业监管部门“不良率”指标统计口径。

四、申请程序。银行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分两批向市融资担保集团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补偿项目情况、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金额、贷款业务规模、不良率及项目追偿情况等。市融资担保集团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8月底前,连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核情况进行核算,按照贷款业务损失先后,结合申请银行不良率,给予补偿。当各银行合计申请的补偿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本金及自动滚入补偿资金账户的利息收益和追偿后返还至补偿资金账户的资金)时,超过部分不再补偿。

对于补偿项目,银行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应返还至补偿资金账户的部分,缴入市融资担保集团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后应及时向市融资担保集团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五、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市融资担保集团应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银行应当对报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为2年,期间如有情况变化,将适时做出调整,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市融资担保集团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临沂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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