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zf/2022-000005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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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优化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临财采〔2021〕23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高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制度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制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自行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活动,要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书;
2.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的意向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变更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公示等各类公告、公示页面截图;
3.招标文件中涉及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重点章节内容;
4.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包括分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必须有明确日期;
5.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网页截图;
6.评审专家费用银行支付凭证;
7.投标供应商联系方式;
8.供应商是中小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9.项目出现质疑、投诉的附带全套质疑、投诉材料;
10.评审分值第一名与最后一名相差超过20分的,出具分差情况说明。
二、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资金安排→采购指标审核→采购建议书审批→采购过程监管→合同备案审核→项目资金拨付”全过程闭环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书及各项附件材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准予备案。采购人即预算部门、单位在向财政局支出管理科室申请拨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之前,需提供经过备案审核的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书。对不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书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支出管理科室原则上不予拨付资金。
三、严肃工作纪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不按时备案甚至不备案的,属于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更有悖于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按时签订、公示合同,并及时报送备案材料。市政府采购中心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提供采购项目清单,由财政部门开展对账倒查,对查出不按规定及时备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严肃处理,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扣分项,对相关代理机构责令整改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