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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动能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2-000004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新动能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临沂市新动能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临财基金〔202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临沂市新动能人才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创投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积极作用,根据《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创投基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式运营,重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

第三条人才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县区级人才创投基金,可以与市级共同对子基金等进行投资。

第五条人才创投基金委托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六条人才创投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

(二)出资比例:人才创投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60%)。子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1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向“十优”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四新四化”项目等。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五)投资地域:投资于临沂市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人才创投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置换(折算)为市内投资:

1.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临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

2.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被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临沂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

4.基金管理机构从市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基金公司审批后,按比例置换(折算)为市内投资。

(六)子基金注册地址:子基金原则上须注册在临沂市。

第七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成功案例;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4.在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

5.最近3年内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申报和决策流程:

(一)公开征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人才创投基金申报指南、招募公告、工作流程等,在市财金投资集团和市基金公司官网上统一发布。市基金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二)尽职调查。市基金公司对通过初审的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三)机构遴选。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市基金公司通过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遴选出基金管理机构。

(四)社会公示。对遴选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市基金公司在市财金投资集团和市基金公司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确定为基金管理机构。

(五)签署协议。市基金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拟合作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投资决策及管理。子基金的投资和退出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程序进行。市基金公司对项目投资的原则、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否决权。市基金公司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但有权派出观察员,行使对子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权。

第十条人才创投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的投资方式运作。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或其他市场化基金选定的本地投资项目,由人才创投基金按市场机制择优选择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跟进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化基金投资金额,且单笔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直接投资是指人才创投基金对市内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为。具体事项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制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创投基金有权选择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创投基金退出:

(一)基金完成设立后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四)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基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人才创投子基金、跟进或直接投资项目时,在章程、协议中要事先设计好人才创投基金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基金合理退出;要严格退出程序,支持各类出资人取得合法权益。

第四章收益让利

第十三条人才创投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人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份额。在投资之日起5年内(含)购买的,人才创投基金可以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5年以后,人才创投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十四条在人才创投子基金增值收益分配时,市基金公司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应得收益全部奖励给合作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跟进或直接投资门槛收益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人才创投基金绩效评价机制。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人才创投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建立人才创投基金报告制度。市基金公司应对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建立季度、年度报告制度,整理上报人才创投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对人才创投基金管理坚持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创投基金与中央或省级资金共同参股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与县(区)合作设立基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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