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207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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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山东“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山东“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5、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8、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1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3、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4、拆本使用发票的。
1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1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1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1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1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0、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2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22、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
24、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