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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2-000005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8-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改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开展不动产“慧登记”省级试点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04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不动产“慧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形成全面、系统、可复制的不动产“慧登记”综合成果,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临沂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明确效力

对于不动产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在线身份认证、电子文书、电子证照以及电子档案的效力予以明确。

(一)申请人通过在线身份认证的,不再进行现场身份认证,在线身份认证与现场身份认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人提交经电子签章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信息表、不动产交易合同等电子文书的,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的符合归档要求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各类共享资料的,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纸质资料,共享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六)“智能网办”模式办理的登记业务,受理、审核环节自动显示“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登簿环节自动显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签署具体经办人姓名。

三、在线申请方式

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模式,采用“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供的“在线身份认证”和“爱山东·容沂办”APP平台提供的“电子签名(签章)”技术替代现场申请的“面签”形式,实现不动产登记“无纸化”、全天候、全地域、零次跑的“全程网办”服务模式。

(一)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查询业务等,均可以通过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或“爱山东·容沂办”APP等政务平台进行申请。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行网上申请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通过自助设备或人工服务办理。

(二)申请人登录“一网通办”平台或“爱山东·容沂办”APP等政务平台时,应当在“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注册,并进行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实名认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进行现场身份认证。

(三)通过实名认证登录“一网通办”平台或“爱山东·容沂办”APP等政务平台后,申请人可以办理在线申请登记、在线缴税缴费、在线査询和在线咨询等业务。

(四)申请人在线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信息表、承诺书等电子文书,经市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后,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申请人应当对电子文书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申请人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申请人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在线上传的影像材料,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相应纸质材料不再收取。申请人应当对扫描、拍照等方式上传的申请材料与相应纸质材料的一致性及真实性负责。

(六)申请人完成实名身份登录、在线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在线提交材料后,即为正式提交申请。

四、材料获取方式

打破各部门数据孤岛,积极推动信息共享机制的应用,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信息通过共享获取或承诺方式替代,实现不动产登记材料电子化,力争做到“零”材料办理。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不动产登记所需申请材料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确实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必备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在线提供,相应纸质材料不再收取。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市大数据局集中提供共享信息;对暂时不具备通过市大数据局集中提供共享信息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接口直接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

(三)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影像材料两种形式,电子影像材料应当加盖信息提供方的电子印章。

(四)共享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获取的结构化电子数据或者电子影像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不再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获取的共享数据存在异议或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信息提供方进行核对,信息提供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反馈不动产登记机构。

(六)对不能共享获取或拍照、扫描上传,且在有关部门明确在线承诺范围内的登记资料,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可以以在线承诺的方式替代,其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五、电子证照应用

(一)经权利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打印和颁发纸质证书(证明)。权利人确需纸质证书(证明)的,可以通过自助设备、人工窗口打印纸质证书(证明),也可选择免费邮寄服务。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接受并推广电子证照的使用,办事企业、群众已提供电子证照的,不得再要求提供纸质证书(证明),在使用过程中需严格依法使用,确保信息安全。

(三)电子证照应当经过在线查验后使用,确保使用时相关信息的实时性。

(四)本细则实施后,依法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或申请换证的,原颁发的纸质证书(证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作废,不再收回。

六、电子档案管理及利用

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由申请人通过网上在线填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生成的电子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组成。

(一)全面建立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制度,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均以电子方式立卷、归档、保存、使用,不再制作纸质档案。

(二)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保存、使用应当符合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包括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化文本资料两种形式。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申请不动产登记必需的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化文本资料;

2.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审核不动产登记必备的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化文本资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形成的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化文本资料;

4.登记机构制作的电子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电子证照。

(四)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查阅和利用,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客体信息可以面向公众主动公开。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电子档案数据库和电子文件,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

(六)查阅和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一步优化“一网通办”平台,负责在线办理通过网上申请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査询业务、不动产咨询业务等。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程网办”、“智能网办”的质量监控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可能存在的登记风险,确保不动产登记质量。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应用,按照登记标准不降低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承诺风险,制定细则;明确可承诺替代的事项、登记业务类型、办理的情形、虚假承诺的惩戒等内容。

(四)税务部门应当通过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等手段,建立线上、线下统一核税机制,提高核税效率,优化网上电子缴税办理流程,提高网上缴税便捷度。

(五)住建部门应当加快商品房销售合同电子化工作,推进电子合同及相关信息交互共享,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实现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

(六)行政审批、大数据部门应当牵头推动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活体认证等技术应用,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指导监督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加快信息化改造,提高共享信息质量,共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线上办理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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