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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2-000001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06-30
标       题: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压实主体责任,积极对接有关行业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缓缴政策贯彻落实。
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正常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后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执行缓缴政策。
三、各县区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时间节点,建立缓缴工作台账。可先行对缓缴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待缓缴期结束后,要求相关企业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请各县区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及缓缴金额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由市级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再予以明确。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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