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193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2-12-08 | ||
标 题: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通知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统一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
承诺书的通知
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和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提升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标准化和准确性,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必要性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建立了住所申报承诺制度,制定了住所申报承诺书,对提升市场主体便捷登记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近几年实际运行,由各地自行制定住所承诺书的模式,也暴露出一些的现实问题,如:承诺书的内容各异,既难以满足总局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要求,又不利于更好地落实企业登记工作“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个别地方不规范的承诺书,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虚假住所登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住所申报承诺书,对落实总局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统一全省市场主体登记行为、异地代收代办跨省通办企业登记业务、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防范虚假住所登记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全省统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主要特点
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是在广泛借鉴省内外做法、征求各市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制定而成。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是住所基本信息必须申报。房屋详细地址、权属及法定用途等内容,为住所的基本信息。对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的住所,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
二是增加权属人的相关信息。在申报承诺书中增加房屋权属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联系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醒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相关信息,慎重做出承诺;另一方面为事中事后监管人员根据需要开展住所真实性核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对承诺事项进行规范。申报承诺书从是否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合法使用方式、房屋法定用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等六个方面对申请人的承诺事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四是规范“一照多址”行为。在申报承诺书注意事项中,对实行“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明确每个经营场所均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避免申请多个经营场所登记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一照多址”行为。
五是增加自贸试验区企业的特性需求。在申报承诺书中增加了该住所是否在自贸试验区辖区内的选项,以满足自贸试验区企业个性化需求,也为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统计工作提供便利。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省局关于统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决定,是经过充分酝酿而做出的,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务必要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优化相关业务系统。省局将协调省大数据局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的调整,并对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及时优化。各市要对自行开发的、涉及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有关系统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以满足全省统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正常使用。
二是协调做好当地有关制度的调整。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将总局和省政府有关统一登记的精神,及省局本通知要求向当地市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对本地出台的住所登记申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及时更换相关文书。各地要及时对与市场主体住所相关的登记文书、明白纸、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有关内容等,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市场主体正常使用统一住所申报承诺书的需要。
四是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做好全省实行统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宣传和引导,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实施这一政策的重要性,熟悉与当地以往住所承诺书的变化,并严格按统一要求进行填报。要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帮办代办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解答市场主体的相关问题,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只需变更住所填写) |
|||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
详细地址 |
山东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号 济南、青岛、烟台企业,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在自贸试验区范围(□是□否 ) |
||
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 |
所有权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产权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
||||
□自用 □租赁 □转租 |
□工业或商用□住宅□ 席位□ 商务秘书 □集中办公区□其他 |
|||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2.申请人承诺,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拆迁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承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6.申请人承诺,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