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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标准是什么?

索  引  号: yishuixslj2251638/2022-000011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2-08-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四条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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