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标准是什么?
索 引 号: | yishuixslj2251638/2022-000011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标准是什么? |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四条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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