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对县级非遗传承人如何管理?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19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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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政策问答:《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对县级非遗传承人如何管理? |
答:第十九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每年年底应当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定期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县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取消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传承人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