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19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策问答:《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
答:第十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承传播、创作实践、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四)按照每年履行义务的评估结果获得相应等次的传习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县文化和旅游局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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