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的申报认定条件有哪些?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61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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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政策问答:《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的申报认定条件有哪些? |
答:第六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每2—3年开展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认定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沂水县境内;
(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核心技艺的非遗传承人;
(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沂水县境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在已经被命名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时间及个人简历等;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分布情况和传承发展状况,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文化和旅游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推荐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或答辩,根据审议、现场考察或答辩结果,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