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按照《条例》规定,服现役年限应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