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烈士遗属应当珍惜爱护、妥善保管《烈士光荣证》。因不可抗力或非持证烈士遗属主要责任等原因导致《烈士光荣证》灭失或遗失的,持证烈士遗属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第三十二条规定:“《烈士证明书》与《烈士光荣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参照本规定管理。《烈士证明书》需要补发的,按照本规定程序补发《烈士证明书》”。您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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