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索 引 号: | yishuixkxjsj/2025-000004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
标 题: | 政策问答: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1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2.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完善的人事薪酬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市场化决策机制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不少于20人,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30%;
5.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6.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7.举办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8.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业务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9.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