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的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4-000009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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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时救助的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
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和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最高限额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00元。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1年内救助1次。
(一)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1、一个年度内累计自负费用在2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原则上给予2000—10000元以内救助;
2、150000以上—200000下的,原则上给予15000元救助;
3、一个年度内累计自负费用在20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给予20000元救助。
(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因返贫造成家庭困难或年度内虽未发生住院医疗费支出但家庭困难的给予2000-5000元救助。特别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火灾、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花费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四)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救助标准:各乡镇(街道)对3000元以内的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直接进行审核审批。
(五)紧急救助: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突发性灾难,需要立即实施大额救助的,各乡镇(街道)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受理, 5个工作日内按照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完善审核审批材料,上报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