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2-000036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策问答: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规定,“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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