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征收前石良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1-000074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
标 题: | 关于拟征收前石良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沂水县2020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前石良村红石官庄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沂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4拟征收地块位于沂城街道前石良村(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0.2009公顷,涉及农用地0.2009公顷,其中林地0.200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沂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农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1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8.382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8.3824万元,由 沂水县财政局拨付到村红石官庄村委会账户,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沂水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4.5203万元,由沂水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 2020年10月18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不成的,可以自收到沂水县人民政府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特此公示。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9日